奧斯汀華人教會憲章
一九九二年七月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教會定名為「奧斯汀華人教會」。
第二條 本教會為德州州政府立案之非營利宗教團體。
第二章 宗旨
本教會謹遵主耶穌基督托付之使命 — 廣傳福音,造就信徒,扎根結果。
第三章 信仰
本教會持守下列信條:
第一條 獨一的真神,即三位一體的聖父、聖子與聖靈,為創造天地萬物的主。
第二條 主耶穌基督是神的獨生子,因聖靈感孕,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,在本丟彼拉多手下受難,被釘於十字架,受死,埋葬,降在陰間;第三日從死人中復活,升天,坐在全能父神的右邊;將來必從那裡降臨,審判活人、死人。
第三條 聖靈,保惠師感化世人,叫人知罪悔改得以重生,並住在信徒心中,啟迪信徒使能達到信行合一,生活成聖。
第四條 新舊約聖經全書共六十六卷,由神默示世人寫成,真理一致,全無錯謬,乃信仰與生活之神聖及最高準則。
第五條 世人本有榮耀地位,是神照其形象所造,因犯罪而敗壞;罪人唯賴神的恩典得以重生,並因信耶穌基督得以稱義。
第六條 義人身體復活得永生,不義的人復活受永刑。
第七條 教會乃耶穌基督所建立,耶穌基督是教會的頭,教會是耶穌基督的身體,由重生得救之信徒組成,教會在地上為要見證基督恩典之實在。
第四章 禮儀
第一條 洗禮
一.洗禮的先決條件在認罪悔改,真心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。受洗者藉洗禮表明與主同死、同埋葬、同復活,與其他信徒相交,又願立志過成聖生活。
二.本教會採行浸水禮,但於特殊情況下可行點水禮。
三.浸水禮或點水禮,均不具備救贖功效,洗禮只是信徒與主耶穌基督聯合之象徵。
第二條 主餐
餅象徵主的身體,杯代表主的血。吃餅喝杯表明信徒紀念耶穌基督的死和盼望主的再來。凡是接受洗禮的信徒均應參加主餐,而未受洗者則應暫緩參加。
第五章 其他
第一條 本教會之行政組織依照聖經之教導設立,目前實行之方法另列在規章中。
第二條 本教會之憲章乃訂明本教會名稱、宗旨、信仰及禮儀,其制定乃依本會一九八七年修訂之憲章規章修改而成,期間經憲章規章小組之草擬,執事會之考核,三星期供會有檢討,經會友大會表決通過後即時生效,一九八七年修訂之“奧斯汀華人教會憲章”亦宣告自動失效。
一九八四年制定
一九八七年第一次修訂
一九九二年七月第二次修訂
第三條 本憲章中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教會會友二十人或四分之一以上,聯署向執事會以書面方式申請理由,執事會詳細研究屬實後,成立特別小組起草修改。執事會通過修訂之內容,將呈交會友大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同意通過。
第四條 本憲章中文譯本意義不明之處,應以英文原本為鑑定之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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